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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加強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的管理,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除因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要求需進行廠房改造或搬遷,導致無法在6個月內申請現場檢查的情況外,其他注冊現場檢查應嚴格執行《藥品注冊管理辦法》第六十一條規定,逾期不申請者按不予批準辦理。
二、注冊申請人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(簡稱藥審中心)發出生產現場檢查通知后,因故放棄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申請,可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認證管理中心(簡稱認證管理中心)提交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的主動撤回申請,由認證管理中心出具《藥品注冊生產現場檢查終結告知書》,發送藥審中心, 藥審中心按主動撤回程序辦理。
三、因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要求需進行廠房改造或搬遷,無法按期申請現場檢查的品種,注冊申請人可向認證管理中心提出延期檢查申請。延期申請文件應符合以下要求:
1.不涉及處方、工藝等技術審評內容變更聲明;
2.當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實并出具相應新修訂藥品GMP實施進行廠房改造或搬遷的確認函。
3.延期申請應明確具體的延期時間。原則上最長時限不得超過新修訂藥品GMP認證最終時限,到期不允許再次延期。
符合要求的,認證管理中心同意延期,回復申請人并告知藥審中心。不符合要求者,不予同意,并告知申請人,如仍未申請則按不批準處理。
四、對于新藥申請技術審評期間,因出現原、輔料供應商生產地址、工藝參數等方面的較小變更且經驗證變更不影響產品質量的,注冊申請人可以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研究資料,經藥審中心審評認可后,按照新變更信息進行核查。對產品質量有明顯影響的重大變更申請不予接受。
上述變更申請應當在技術審評結束之前提出,審評結束發出生產現場檢查通知后提出的變更將不予接受。